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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艺术设计学院 来源:<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时间:2020-10-28 浏览次数: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文

湖汽院教﹝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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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直属各部门: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 通知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共印10份

附件: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精神,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校风学风,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经录取专业所对应的二级学院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应不超过两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的申请,并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期评成绩按课程标准中所设计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期评成绩不及格者,安排补考一次,对补考不及格的予以重修。公共选修课期评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当选修其他课程。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成绩不合格课程者,在毕业时只发给结业证书。学院于每年五月份和十二月份组织毕业重修考试,未获毕业资格学生可于每年四月份或十一月份到教务处申请不合格课程的考试报名,经考试合格后可凭本人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三元学分制试行办法》,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进入第二学年学习后不得再要求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二条 学年转专业时间原则上为新生报到或军训期间,或者是第一学期末最后一周内。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逾期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只在第一学年末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降分录取的或者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本院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军入伍或者身体疾病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2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并办理有关休学手续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入伍休学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没有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级警示、留级、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示是针对学习成绩不及格、在规定期限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发出预警、提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学业警示包括留级警示、留级、退学警示。

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3门(或12个学分)及以上者,给予留级警示处理,并与家长谈话。

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6门(或24个学分)及以上者,给予留级处理。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9门(或36个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12门(或48个学分)及以上者;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还未注册的;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院于每年五月份和十二月份组织毕业重修考试,未获毕业资格学生可于每年四月份或十一月份到教务处申请对不合格课程的考试报名,经考试合格后可凭本人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本院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学院最新出台的规定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最新规定为准。